随着各类打车软件的兴起,网约车也使用越来越广泛,然对网约车的问题不断曝出,10月1号起针对这种问题为大家带来了最新的行为规则,即网约车司机要考证,下面清风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详情。

10月1日起将生效:网约车司机要考证[图]图片1

网约车司机纳入出租车行业统一管理

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将被纳入出租汽车驾驶员范畴管理,从业资格从此有了统一规范。

根据新规,网约车司机须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而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须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新规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须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新版驾考大纲调整部分车型学时

10月1日起,新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开始施行。

与现行大纲相比,新大纲规定C1驾照和C2驾照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和60学时,均比原来的要求少了10多个学时,但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新大纲对每个学时的具体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每个学员每天的课堂学习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均不得超过4学时。这意味着部分驾校开设的短期应试突击班将难以为继。

微博朋友圈电子数据可作刑案证据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作为电子数据,有权被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

根据定义,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网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第三方平台须担责

网络购买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第三方平台有没有责任?根据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将被责令停业。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及食品交易记录等。

办法特别指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法院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可赔偿精神损害

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此项司法解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企业注册登记不再“跑断腿”

办理一个营业执照要跑五六个不同部门、提交几十份材料、等待好几个月……从10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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